捐赠物资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残助弱等困难群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用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物资捐赠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法律分析:受赠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和分发记录,并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使用。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公布药品安全信息时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造成误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慈善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加强捐助款物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捐助是指自愿无偿地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捐赠款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售华侨捐赠物资的;(五)接受华侨捐赠不报批的;(六)阻挠或强迫华侨捐赠的;(七)捐赠项目工程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八)在兴建捐赠工程项目中,敲诈勒索、偷工减料的。第二十一条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海外侨胞社团的捐赠审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在对慈善定向捐赠资金的管理方面,慈善机构不但要发挥应有的平台作用,同时要履行好监管职能。
法律分析:接受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必须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法第三章,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2)使用。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广西定向捐赠不可以直接入金库。根据相关规定,定向捐赠不可以直接入金库。定向捐赠应该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不能直接将资金汇入国库或地方财政专户。需要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应该与捐赠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法律主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补助项目主要有六大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内容: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法律分析: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对灾情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应实测实报;救灾资金和物资分级负担;救灾款物按照救助标准,按实发放,并实行民主监督。灾民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但造成受灾者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2)如果房屋质量有问题,是房屋坍塌的因素之一,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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